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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涉“嫖娼”事件中的媒體報道反思

作者:程正坤來源:《視聽》日期:2018-09-12人氣:2810

本文通過梳理雷洋涉“嫖娼”事件發(fā)生后媒體報道的主要類型和具體內容,分析報道中存在問題,探究媒體應如何更好地監(jiān)督司法,反思改進措施。

一、事件報道概述

(一)事件回顧

2016年5月9日,北京昌平警方通報稱:5月7日20時許,民警在將涉嫌嫖娼男子雷洋帶回審查時,雷洋抗拒執(zhí)法并企圖逃跑,警方依法對該人采取強制約束措施。在將雷洋帶回公安機關審查過程中,雷洋突然身體不適,警方立即將其送往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公布雷洋尸檢鑒定意見,確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邢某某、孔某、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玩忽職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中共昌平區(qū)紀委對雷洋案涉案警務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做出黨政紀處分。

(二)媒體報道

2016年5月9日下午,網(wǎng)帖《剛為人父的人大碩士,為何一小時內離奇死亡?》引發(fā)關注,各路媒體對該事件展開大規(guī)模報道。筆者統(tǒng)計了事件發(fā)生至今“百度新聞”關于關鍵詞“雷洋”的搜索結果,對媒體的報道重點總結如下。

轉發(fā)相關部門通告。事發(fā)后,北京昌平警方、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均通過官方微博發(fā)布通告,對事件進展進行說明。作為權威消息來源,通告被媒體大量轉發(fā)。

事件過程探究。由于警方公布的內容有限且疑點頗多,記者走訪足浴店、雷洋被抓獲地、接診醫(yī)院等地采訪周邊目擊者,采訪雷洋妻子、辦案民警等核心當事人,試圖還原雷洋死亡前后的詳細過程,在關鍵疑點上尋求突破。

雷洋死因探究。質疑警方最初公布的死因,追問雷洋身體淤青、是否跳車并頭部著地等細節(jié),對死因進行多種猜測,對檢察院公布的尸檢報告進行分析解讀。

嫖娼問題探究。采訪足浴店女店員、辦案民警,探討雷洋是否有嫖娼行為、雷洋嫖娼與其死亡的關系、嫖娼行為與人大碩士學歷的關系、警方抓嫖的合法性、我國收容制度的合法性等問題。

事件評論。由于采訪資源有限,大部分媒體的報道以評論為主。論題主要集中在質疑警方公布的情況失實、呼吁警方公布重要證據(jù)、呼吁將嫖娼問題與雷洋之死分開、拷問政府公信力、呼吁執(zhí)法正義等。

二、媒體報道的問題

(一)報道初期的新聞標簽化

新聞報道標簽化即記者、編輯在報道新聞過程中,無視新聞的客觀、真實、全面性規(guī)律,截取新聞中最能吸引受眾的部分進行突出強調,而用較少的篇幅來報道事件本身的現(xiàn)象。

“人大碩士”讓人對事件主角產生社會精英印象?!俺鯙槿烁浮眲t象征家庭幸福美滿,開啟人生新階段,兩者跟“離奇死亡”形成反差,產生悲劇感,讓人們想了解內情。

除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中的自媒體外,《新京報》、澎湃新聞、光明網(wǎng)、新浪網(wǎng)等專業(yè)媒體也沿用“人大碩士”標簽,《新京報》副標題“當天是其結婚紀念日”更添悲劇感。標題中還加有“涉嫖”或“涉嫌嫖娼”標簽,使人們對人大碩士的高學歷高素質印象與嫖娼行為形成反差。

這些標簽使報道不必要地集中在雷洋是否嫖娼以及嫖娼細節(jié),但公眾關注的是警察執(zhí)法與雷洋猝死的關聯(lián),這也是他們因雷洋案憂慮的原因。無論畢業(yè)于哪所學校、處在哪個社會階層,褪去外在標簽,每個人都是普通公民,都面臨著生命權的有效保障問題。

同樣被標簽化的還有警察與抓嫖的聯(lián)系。警方在以往報道中被過度矮化,受眾的認知框架中有民警執(zhí)法不作為的刻板印象。警察與妓女,類似城管與小販,在民間輿論場的含義早已超過詞語本身,成為公權與私權的標簽,大眾傾向于同情群眾。

(二)侵犯隱私權

新聞真實性要求向受眾傳達可信真實的信息,追求新聞真實也是新聞工作者的主要目標之一。但并非所有真實信息都可用來報道,涉及個人隱私的就應慎重?!吧嫦渔捂健币辉~有侵犯隱私之嫌。事件發(fā)生后,雷洋的名字和嫖娼等詞相連,頻繁出現(xiàn)在報道中,雷洋妻子家屬也難幸免。雷洋妻子的受訪影像只在眼部做了模糊效果,依然很容易被認出。

新聞標題用詞不當。北京電視臺對足浴店女店員的視頻采訪被多家媒體轉載,如網(wǎng)易新聞的《足療店技師稱為人大碩士雷洋“打飛機” 家屬:已交尸檢申請》。這些報道毫無保留地公開對涉事足療店女性涉案嫌疑人的采訪,涉及詳細的淫穢細節(jié),使輿論集中在雷洋嫖娼的過程。追求滿足受眾的窺視心理,新聞的傳播價值就會偏離。

公眾關注雷洋事件絕非因為雷洋個人,而是對公權力的質疑和社會法治進程的關注。即便雷洋的身份不被透露、雷洋家屬肖像被保護,事件的傳播價值也不會降低。

(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對雷洋事件影響最大的報道是中央電視臺對民警邢永瑞和高春正的采訪。采訪中,記者不斷追問細節(jié),如警方具體怎樣對雷洋進行盤問檢查,雷洋不配合的具體表現(xiàn),警方怎樣控制雷洋,是否有錄像,雷洋身上的淤青是怎樣形成的等。這些都是未得到回應的關注焦點,可謂直擊要害。但新聞最后四十多秒,昌平公安分局預審大隊大隊長高春正受訪,稱根據(jù)對現(xiàn)場提取的避孕套進行的DNA鑒定、賣淫女和場所其他人員的供述指認,昌平警方認定雷洋有嫖娼行為。

在真相未明時就有明顯的推定雷洋有罪的立場,并安排仍不能排除犯罪嫌疑的涉案警察出鏡指控雷洋嫖娼。這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即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實際上,央視的兩則報道注重了新聞報道的平衡性,讓對立雙方都發(fā)了言,并未把警方作為唯一信源,雷洋家屬也表達了意見,對兩位民警的采訪也明顯未經(jīng)排練。兩則報道的核心都是追求真相,并非讓警方對公告進行解釋說明,而是要其回應未披露的焦點問題。但在第二條新聞的最后四十多秒,通過民警高春正的敘述來認定雷洋有嫖娼行為。在公安還沒有偵查出最終結果,檢察院還沒有提起公訴,律師還未進行辯護,真相還未清晰時,這部分內容不夠嚴謹客觀。

三、媒體如何更好地監(jiān)督司法

(一)增強傳統(tǒng)媒體的引領作用

在對雷洋事件的報道中,大量微信公眾號和微博自媒體對不實新聞進行了不負責任的發(fā)布,造成公眾對事實的認知混亂。雷洋事件初期,網(wǎng)絡自媒體試圖通過添加標簽來提高新聞關注度,包括《新京報》在內的多家傳統(tǒng)媒體不僅對標簽照收不誤,還另外添加了“涉嫖”“結婚紀念日”等標簽,沒有起到專業(yè)媒體應有的示范作用。主流媒體充分發(fā)揮其輿論引領作用,重拾新聞工作者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是其責無旁貸的任務。

(二)在各個報道環(huán)節(jié)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報道的結果應當尊重隱私權。媒體最終公布的信息越詳細充足,就越可以滿足公眾的需求,但同時也就越有可能對事件當事人或與當事人相關者造成一定的傷害。媒體對于雷洋事件鋪天蓋地的報道,對其家屬信息的公開,一方面滿足了熱切關注事件進展的公眾的好奇心,另一方面卻對當事人造成損害。媒體對于信息是否公開進行價值判斷的基礎,應該是少數(shù)當事人所承受的痛苦要遠遠重于社會多數(shù)人知情上的益處。

(三)樹立無罪推定理念

新聞媒體應嚴格樹立無罪推定的理念。無罪推定原則對于促進訴訟民主、保證程序公正和保障被告人權利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和法律意義。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明文規(guī)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我國在刑事訴訟法中也基本確立了此原則。因此新聞媒體要同司法機關一樣及時地、嚴格地樹立起來。思想決定行動,新聞媒體無罪推定概念的掌握對于其在新聞報道中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無疑是第一位的。

雷洋事件引發(fā)公眾持久關注,新聞報道作為公眾了解信息的唯一途徑,對輿論走向、事件進展都有重大影響,但媒體在報道中存在諸多問題。報道初期的新聞標簽化使輿論集中于不必要的話題,充斥“涉嫌嫖娼”“打飛機”等詞匯的新聞標題有侵犯隱私之嫌,真相未明即做有罪推定更有干預司法的可能。新聞工作者在實踐中加強自身法律修養(yǎng),尊重當事人權利,正確處理傳媒與司法的關系,才能在同類事件中起到積極作用,正確引導輿論,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



本文來源:《視聽》:http://m.00559.cn/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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