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產生的歷史背景
為擺脫自北宋開國以來宋王朝財力窮困的局面,王安石在變法之初就提出“理財為變法之急,理財以農業(yè)發(fā)展為先”的思想?;诖耍醢彩热酥贫饲嗝绶?,抑制兼并之家及豪強之家的高利貸,其有利于恢復國家財政、緩和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以及加強穩(wěn)定宋王朝的統(tǒng)治。關于青苗法的實效,從經濟方面而言,其施行對于抑制兼并之家的高利貸成效明顯;從政治方面而言,青苗法出臺后,引起以王安石、呂惠卿等人為首的變法派與以司馬光、富弼為代表的保守派之間的政見分歧;從思想方面而言,王安石的“開源”理財思想具有進步性。
王安石變法是宋代乃至中國古代歷史上一場深刻而富有重要意義的社會變革,青苗法作為熙寧變法的一部分,對其的研究始于南宋,延及晚清。范沖、李燾、馬端臨等史家以及王夫之、顏元、龔自珍、顧炎武等思想家均對其做出評議,諸多觀點表明青苗法的實質是聚斂之術,王安石提出的理財思想的實質是統(tǒng)治階級與民爭利。在20世紀20年代,以梁啟超為代表的諸多學者對王安石及其變法的研究達到高潮,且這一高潮大致持續(xù)到20世紀40年代。21世紀初對青苗法的研究,將唐代的常平倉與青苗法對比分析的方法運用得更為廣泛。此外,在這一時期,對青苗法的評價更為客觀,肯定與否定的觀點兼有??隙ㄓ^點側重于肯定青苗法的時代進步性,否定觀點側重于關注其制度設計的缺失、青苗法的運行實效與王安石“理財以農事為急,農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農為急”的初衷相背離。
一、青苗法產生的歷史背景
(一)北宋前期制度設計的問題及其對經濟的影響
在中國古代經濟發(fā)展史上,宋代屬于經濟社會相當發(fā)達的歷史時期,無論是農業(yè)、手工業(yè)還是海外貿易,都達到空前發(fā)達的水平。而宋代長久以來卻較為貧弱,王安石變法的初衷便是改善國力貧困的社會現狀。
在宋朝的制度設計中,宋太祖趙匡胤最為得意的是其取名為“養(yǎng)兵”的一種政策。宋太祖趙匡胤總結歷代封建王朝統(tǒng)治經驗,認為養(yǎng)兵制度有百代之利,“可以利百代者,唯養(yǎng)兵也”。然而這一制度的設立,卻為宋王朝埋下了積貧積弱的巨大隱患。養(yǎng)兵政策所帶來的冗兵問題是造成宋代財政危機的主要原因,如宋神宗時期的宰相富弼所言:“自來天下財貨所入,十中八九贍軍?!蓖瑫r,宋官僚機構日益擴大,通過各種途徑入仕的人員不斷增多,從宋真宗至宋仁宗皇祐年間,文武百官由9 700余員增至17 000余員,尚未包括未受差遣的職官?!叭摺眴栴}以及“澶淵之盟”“慶歷和議”的簽訂,使宋王朝的財政負擔日益沉重。
(二)青苗法的含義與目的
青苗法的設想來源于《周禮·泉府》,其具體做法參照陜西轉運使李參的“陜西青苗錢例”,通過常平倉和廣惠倉提供的錢物借貸,由民眾自愿貸款,以便穩(wěn)定市價。在獲得當年收成后,由貸款民戶根據當年收成決定歸還銀錢還是歸還糧食。此外,在遇到災荒之年時,可于次料歸還(此項借貸,分夏秋兩季進行,“夏料”在正月三十日前;“秋料”在五月三十日前?!按瘟稀眲t是指下一季)。
根據《宋史紀事本末》記載,條例司制定青苗法的目的在于“貴發(fā)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青苗法使農民能赴時趨事,同時抑制地主豪強之家趁農民限于窮苦之時大肆兼并土地,進而打擊高利貸者,防止貧苦農戶因土地被兼并而陷入高利貸的泥潭。同時,青苗法可彌補以往常平倉、廣惠倉儲量成本巨大的缺陷,根據當年收成平抑糧價,正如《宋會要輯稿·食貨》所言:“人之困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嘤诓坏谩!裢ㄒ宦分袩o,貴發(fā)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二、青苗法的實施
(一)王安石變法與青苗法
王安石向宋神宗提出:“變風俗,立法度,正方今之所急也?!本唧w而言,王安石變法內容可分為以下4個方面:其一,調整官僚機構,變更官員的任用、提拔以及科舉制度。王安石于宋熙寧二年(1069年)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在變法施行過程中,王安石從下層士大夫中提拔了章惇、曾布、呂惠卿等人,擴大變法派力量。其二,建立保甲法。目的是為了在廣大鄉(xiāng)村中加強封建統(tǒng)治力量,穩(wěn)定封建統(tǒng)治秩序。其三,為滿足國家需要和限制商業(yè)資本發(fā)展制度,包括均輸法、市易法與專利制度。其四,調整封建國家、地主與農民關系的政策。具體包括“抑兼并”的青苗法、確定地權的方田均稅法以及興水利的農田水利法。
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宋王朝階級斗爭日益尖銳,四川等地陸續(xù)爆發(fā)小規(guī)模農民起義,力求在緩和社會矛盾的同時,進行有利于國家財政發(fā)展的建設是以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面臨的重要問題。青苗法等調整封建國家、地主與農民關系的政策便是圍繞這一問題而提出的。
(二)青苗法實施的過程和效果
王安石在熙寧二年九月行青苗法,憑借王安石在鄞縣實施的“貸谷于民,立息以償”的經驗,由制置三司條例司制定,廢常平倉、廣惠倉而代之以青苗法。青苗法由農民按自愿原則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息在夏、秋兩季,一季息二分。若糧食價格上漲,農民可出售糧食,在獲得收入后,歸還貸款和約定的利息,否則需歸還糧食。農民可自主選擇歸還糧食還是銀錢。此外,在遇到災荒之年時,可于下一季納稅時歸還。
青苗法制定后,王安石向蘇轍等人出示了此法,蘇轍認為:“以錢貸民,本以救民,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踰限?!翊朔ㄒ娫冢疾恍??!薄M醢彩瘺Q意行青苗法是其在與王廣淵談話之后,王廣淵言:“春農事興,而民苦乏,兼并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錢帛五十萬,貸之貧民,歲可獲息二十五萬?!蓖鯊V淵的想法與王安石的想法不謀而合,王安石認為王廣淵是可用之人,召其入至京師,決意行青苗法。
青苗法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試點實行,等時機成熟后,向全國鋪開。青苗法在施行過程中,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以下條款:“每十戶以上鄉(xiāng)民結為一保,每保必須由第三等以上且有物力的人擔任甲頭?!辈⒁来螐牡谖宓葢糸_始至第一等戶,規(guī)定了請貸限額?!叭绻酪陨隙~貸出之后,仍有剩余本錢,委本縣根據具體物力情況,于以上所定錢數外更添數支給,若還有剩余的錢,如坊郭人戶實有自己物業(yè)可充抵當,愿借請官錢者,仍五家以上結為一保,依鄉(xiāng)村青苗例支錢,借不得過物業(yè)抵當所直價錢之半?!?/p>
在變法派銳意革新之時,青苗法施行也遇到了阻力,官僚反對的聲音未曾停歇。例如司馬光在入對(臣下進入皇宮回答皇帝提出的問題或質問)時,“帝(指宋神宗)曰:‘陜西行之久,民不為病。’司馬光曰:‘臣,陜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庇秩?,諫官李常、御史程顥認為王廣淵迎合朝廷旨意,卻使百姓困于水火之中。韓琦認為“今令借錢一千,納一千三百,是官放錢取息,與初詔相違,又條約雖禁抑配,然不抑散則上戶比不愿請,下戶雖或愿請,請時甚易,納時甚難。將來必有督索同保均陪之患?!备猩跽撸绾颖鞭D運使劉庠選擇不散青苗錢與新法相對抗。
青苗法對于抑制高利貸頗有成效。宋王朝自開國以來高利貸極為普遍,宋初至天禧四年(1020年)其利息率多為“倍稱之利”。宋仁宗時,柳永在《煮海歌》中寫道:“一緡往往十緡償”,足見當時民眾生活之困苦。根據喬幼梅在《宋元時期高利貸資本的發(fā)展》中所列的宋代高利貸利率表可知,相較于太宗至仁宗時期,熙寧年間的青苗利息較低,其利息一季二分,全年兩季,年息四分。
國家運轉需要經濟做支撐。免息的無償借貸模式或許可以解燃眉之急,但卻無法保障封建王朝的平穩(wěn)運轉,免息的借貸對于當時積貧積弱的宋王朝無異于霧里看花。王安石在《答曾公立書》中這樣寫道:“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貸之,貸之不若與之。然不與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為其來日之不可繼也。不可繼則是惠而不知為政,非惠而不費之道也?!蓖醢彩J為,有息之貸比無息之貸好,是因為無息之貸不可以為繼,這只是對民眾的恩惠,卻不是國家的施政之道。
與王安石同時期的歐陽修在《原弊篇》中曾描繪耕農所受之疾苦:“為其乏時,常舉債于人,息不兩倍則三倍,盡其所得或不能足?!北彼螘r期的耕農受高利貸壓迫嚴重,私人借貸利息高,導致下層民戶尚未還完之前的貸款,又添新貸,同時相較于青苗法施行時期,其前后時期的利息率相對較高。例如在哲宗時,“其常利至五六,或至倍蓗?!倍搅烁咦跁r,“以子貸豪取,牟息倍稱?!闭f明青苗法對于抑制高利貸和緩解錢荒具有積極作用。
筆者認為,從經濟方面而言,青苗法對于抑制高利貸頗有成效,王安石提出的變法思想具有進步性。王安石為保障農業(yè)生產良好運行,使農民能趨時赴事,催生出初衷在于“抑兼并”的青苗法,以恢復國家財政,緩和社會矛盾,加強和穩(wěn)定宋朝的專制統(tǒng)治。
三、青苗法的歷史地位及影響
青苗法的施行在宋王朝乃至中國歷代變法改革的歷史上都是大事,南宋以后便成為學者評議的焦點。南宋至晚清時期,絕大多數史家和思想家認為王安石的理財思想背叛了儒家傳統(tǒng)經濟思想。在20世紀20年代梁啟超為王安石翻案時,中國處于內憂外患之中,與王安石變法時宋朝的社會狀況具有相似之處,梁啟超等人變法改良的思想也自然與王安石試圖通過變法改革外強中干的宋王朝思想聯系起來。當時,談及王安石的理財思想,曾有人認為“惟是安石銳意欲行之新法,所為權制兼并,均濟貧乏者果與現代之社會政策相吻合乎?其他理財……諸端,以視泰西諸國之新政,信能小異而大同乎?”即認為王安石理財思想與西方新政思想大同小異。
日本學者宮崎市定對比當時日本狀況,認為青苗法承擔了和糴的負擔,預付購買谷物的金額,政府找出之前閑置的財源,預先放給民間,民間得以低利息融資,解燃眉之急,應給予其高度評價;小島毅認為:“青苗法、市易法與均輸法在經濟上與富裕階層本來為維持和增加自己的財富所做的營利行為和利害完全對立”;德國學者認為“王安石的改革措施都指向了壟斷商人,小農得到了貸款,官員也得到了貸款。……王安石改革造成的一個結果似乎就是物價暴跌,即通貨緊縮?!鼻嗝绶ㄋ坪跏侨魏我粋€想要接觸中國歷史的史學家都會有所接觸的內容。雖然部分學者對其的論述浮于表面,但也足以表明青苗法的重要性。
四、結語
在王安石變法的一系列改革中,青苗法的成績值得肯定。一方面,其抑制了高利貸的高利息率、抑制了兼并之家及豪強之家;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為貧弱的宋王朝增加了經濟收入來源,雖為民謀利不是其主要目的,可在青苗法推行之初,給貧弱的農民帶去了曙光。在封建社會的大背景下,觸動宋王朝統(tǒng)治、大地主、大官僚利益的改革受到阻礙在所難免??v然宋神宗為王安石變法提供了機會,但其依舊任用阻礙變法的反對派官員與王安石制衡。王安石曾以“擋路石”自比,認為自己擋了反對派的路。而實際上,阻礙變法改革之路的不僅是保守的儒生,更有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在當時背景下,變法失敗不足為奇。
本文來源:《黃河.黃土.黃種人》:http://m.00559.cn/w/xf/26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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