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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新聞報道追求程序正義的必要性

作者:馮鈴來源:《視聽》日期:2017-09-15人氣:1344

一、對新聞媒體權力的認識

人們常常將新聞媒體稱作與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第四權力”。與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權力不同,新聞媒體的權力并不是依靠國家機關強制行使權力,而是將廣大公民的公民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等)進行集體化行使,這些權利便轉(zhuǎn)化成集體權力,即輿論,從而形成與國家權力并重的公共權力,社會輿論甚至可以監(jiān)督和制約國家政權,現(xiàn)代社會中,新聞媒體憑借自己的特性,能夠介入輿論當中,反映、引發(fā)并引導輿論。

新聞媒體的權力體現(xiàn)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新聞媒體獨立于國家政府,不受國家權力控制;第二,新聞媒體對其他公權力進行輿論監(jiān)督;第三,新聞媒體以輿論來影響人們的意志,進行社會動員。①擁有此等權力的新聞媒體,既可善用此權,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也可以此權為橋梁,追求商業(yè)、政治利益,侵害社會和廣大人民的權利和利益。

二、對程序正義的認識

在司法領域,“程序正義”原則包含兩項內(nèi)容:第一,任何人不得擔任自己訴訟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一方的訴詞都應被聽取。與“程序正義”相對的概念是“實體正義”,在世界很長的歷史中,人們對更加重視的是實體正義,如分配、均衡和矯正的正義都屬于實體正義的范疇。在法官有了很大裁量權及陪審團和抗辯制度確立的背景下,程序正義開始在歷史上凸顯其作用,以程序的正當性來約束法官的權力,并支持結(jié)果的爭議性。

只有程序正當合理,才能確保實體正義的實現(xiàn),如果司法程序失當或過程形式存在不足,實體上的正義就會受到懷疑。程序正義的訴求在于限制權力并保障權利,這是通過程序約束恣意的功能來實現(xiàn)的:程序界定各程序參加者的角色分工和角色責任,以此限制各程序參加者的恣意,尤其是國家權力的恣意。②程序正義的基本精神是限制公共權力,并尊重和保障個人權利,法律的程序保障不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顯而易見,因為程序本身具有一定的形式和步驟,具有客觀性和公平性。

然而,程序正義在中國的歷史和現(xiàn)實語境中尚未受到足夠的重視,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國傳統(tǒng)社會是以宗法倫理、等級觀念為特點的人情社會,加之儒家思想倡導“禮治”、“德治”和“人治”,限制了法治的生存空間。而且,中國傳統(tǒng)法律側(cè)重定名止紛的實體合法,追求“無訟”的理想境界。③ 即使是在訴訟過程中,案件審理的標準“合情”成分遠大于“合法”成分,在法律與人的關系中強調(diào)人的作用,更讓程序正義難以立足。發(fā)展到現(xiàn)代,息事寧人、以個人威力懲惡揚善等觀念依舊深入人心,如龍宗智所言:“程序很難與實體對抗…程序上有什么錯誤,只要不發(fā)生大的問題,則不認為是重要的。”

但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時代背景下,程序正義長期被邊緣化的事實和問題逐漸被認識。正進行的司法改革不僅從法律的高度保障程序正義,還在努力讓程序正義進入人們的法治觀念,讓人們逐漸相信程序、重視程序。同時,程序正義對于效率和結(jié)果的作用也正在被認識,強調(diào)高效率和好結(jié)果需建立在程序正義的基礎之上。這些都說明,程序正義在我國越來越受重視,越來越有能力推及到社會各領域用作解決問題的良方。

三、 新聞報道追求程序正義的必要性

談及新聞報道為何要追求程序正義,其必要性有二:

(一)程序正義對于規(guī)范新聞媒體的權力具有工具價值。新聞媒體對其擁有的強大權力,既可能善用造福社會,也可能誤用亂用危害社會,新聞媒體的權力極具誘惑力。將新聞媒體的權力置于程序正義的限制下,新聞報道應該遵循一定形式和步驟的程序,而且這些程序是可被操作的。新聞報道的采、寫、編、播、評等環(huán)節(jié)實質(zhì)就是按照一定的形式和步驟查詢真相、傳遞真相并表達媒體的立場和傾向的過程。④現(xiàn)實社會中,對新聞權力誤用亂用有如下幾種情況:

1.新聞權力尋租,新聞媒體將話語權販賣給公關人員,制造媒介事件,把“社會公器”變成某些團體或者個人的“私器”。

2.有償新聞或者有償不聞,新聞媒體將金錢利益置于社會利益至上,對事件虛假報道或者不報道事件。如山西繁峙礦難事件,11名新聞記者收取金礦礦主的“封口費”,隱瞞此次礦難的真相。

3.新聞媒體的霸權和奴性思維,在新聞采訪中,對百姓態(tài)度惡劣,對權貴惟命是從。如貴州女記者在采訪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司機時,譴責違規(guī)司機抹黑城市形象,招致違規(guī)司機對自己連扇多個耳光。

4.新聞記者在采訪中有失中立,記者與投訴人一同出場,試圖充當投訴人的保護人,有失媒體應持的中立姿態(tài)。

5.新聞記者在采訪時,過度依賴隱性采訪和偷拍、暗訪等方式,存在對被訪者造成欺騙、觸犯個人隱私、助長不良收視心理等問題。

(二)程序正義的價值內(nèi)涵與新聞專業(yè)主義的理念相一致。新聞專業(yè)主義的理念包括客觀新聞學、新聞媒介和新聞工作者的獨立地位和獨特作用,程序正義的兩個原則,即“任何人不得擔任自己訴訟案件的法官,任何一方的訴詞都應被聽取”,適合嵌入新聞報道的過程中,有助于使新聞報道公正、平等且客觀,以更好地規(guī)范新聞媒體的權力。程序正義的觀念具體運用到新聞報道實踐中,便體現(xiàn)為以下幾方面:

    1.新聞媒體的性質(zhì)是“社會公器”,它具有獨立性的特征,不從屬于任何團體和個人。因此新聞媒體不應該被錢權所誘惑,新聞報道中不應該體現(xiàn)任何團體和個人的私人利益。

    2.新聞媒體給予報道的各方平等的發(fā)言機會,不為權貴卑躬屈膝,不對平民百姓冷眼相待,平視所有的受訪者。這就捍衛(wèi)了人們的媒介使用權,給予他們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3.新聞記者在采訪中應保持中立姿態(tài),不充當任何一方的發(fā)言人,遵循三方見面、居中采訪的原則。

    4.新聞記者應該認識到隱性采訪和暗訪偷拍中倫理問題的嚴重性,不應該過度依賴此類非正當?shù)牟稍L方式,鼓勵記者“靠勤勞的雙腳和結(jié)實的皮鞋,揭露事件真相”。

一個社會越是缺少程序正義,社會公權力越是容易被濫用,新聞媒體的權力更是如此。尤其是在新媒體與傳統(tǒng)媒體激烈競爭的現(xiàn)今,各路媒體為采寫轟動重大新聞博人眼球,在新聞報道中不顧方法與手段是否正當事例屢見不鮮,應該引起新聞從業(yè)者及社會的關注。程序正義的價值在司法領域越來越體現(xiàn)出來,不妨借其來限制、規(guī)范新聞媒體權力的運作。


本文來源:《視聽》:http://m.00559.cn/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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