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會計處理問題分析
在2009年3月10日以前,企業(yè)要能夠再將所交納的營業(yè)稅和城建稅的稅款入庫并做如下賬簿記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15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11.2萬元。
貸:銀行存款——161.2萬元。
對于公司城建稅如下會計處理方法,想必是不會有人提出異議的,而且在所有的會計處理文章和書籍中都是這樣描述的,且在會計操作實務中,幾乎所有公司的會計都是這樣處理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城建稅這樣會計處理是錯誤的,不僅違背了權責發(fā)生制的會計核算原則,而且也和現行的稅法政策法規(guī)是相悖的。
在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納稅人所交納的實際產品稅(后來根據形勢發(fā)展需要,改成了消費稅)、營業(yè)稅、增值稅稅額是城建稅的主要計稅依據,應該是要和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進行同時繳納?!币虼耍粌H在城建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實際繳納“三稅”時間之間基本上是同時進行的,而且城建稅和“三稅”的入庫時間也是同時進行的。在城建稅會計處理中,我們可以得出:納稅人在上個月所存在的“三稅”納稅任務決定了他要在本月交納城建稅,本月交納了“三稅”入庫同時決定了本月所交納的城建稅必須要入庫。換言之,雖然城建稅和“三稅”之間的入庫時間基本一致,但是城建稅的納稅義務卻是滯后了一個月,即對于城建稅而言,本月的應繳數決定了本月的入庫數,對于“三稅”而言,上個月應繳稅額決定了其本月的入庫數,即兩者之間存在著計算的差別。當時,這種差別并不是我們在會計處理上有差別的絕對理由,特別是在城建稅會計處理實務方面還應該繼續(xù)尋求其它更為充分的說明緣由,此時,會計核算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更好的理由。
所謂的權責制發(fā)生原則要求:費用要按照現有的現金支出和未來的先進支出,即債務來進行確認;收入要按照現有的先進收入和未來現金收入,即債權的發(fā)生來進行確認;而不再是以現金支付和現金收入來進行收入費用的確認。在權責發(fā)生制原則要求下,凡是應當負擔的費用及本期已有的收入,無論其款項是否已經被收付,都必須在當期的費用和收入中來進行處理,對于那些并沒有在當期發(fā)生的費用收入等,無論其款項是否已經在當期支付,都不應該再作為當期費用和收入來進行計算。
因此,在權責發(fā)生制原則中,本月應該交納的“三稅”稅款是上月應交數,它也應該是在上個月的會計處理中就應該被反映出來或處理過;本月所交納的城建稅不是上月的負債,而應該是本月的負債即本月的應交數,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要求,這種負債不能在上個月的會計處理中被反映或者處理過,只能夠在本月進行。因此,城建稅和“三稅”職能在繳納城建稅當月才能夠計提到企業(yè)成本中,而不能同時計提。
因此,對于前文中所給的案例,其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1.在2009年2月底,其應該交納的營業(yè)稅應該是:5000萬×3%=150萬元,同時要做會計賬簿分錄: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150萬元;
2.要在2009年3月10日之前,企業(yè)根據其實際交納的入庫營業(yè)稅進行計算其應當交納的城建稅:150萬元×7%=11.2萬元;同時企業(yè)要作計提城建稅的會計賬簿分錄:
借:管理費用等11.2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11.2萬元。
3.企業(yè)要根據其所交納的所有稅款稅票做如下賬簿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15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11.2萬元。
貸:銀行存款——161.2萬元。
很多人會認為,兩者之間只有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差,對于企業(yè)應交稅金沒有產生任何影響。但實際情況是不一樣的,因為這一個月的時間差別不僅可能會對稅收產生較大影響,甚至這種影響是十分明顯的。當一個企業(yè)在一年的1月到11月都沒有交納任何稅款,到了12月卻有大量應該交納的增值稅,例如高達100萬元,則此時和增值稅相對應的城建稅應該在什么時候處理,就會對企業(yè)應交的企業(yè)所得稅會產生較大影響,特別是當企業(yè)在當年12月月底就進行處理的話,在假設城建稅稅率為7%的情況下,企業(yè)的計稅所得就會減少了7萬元,將可以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7萬元。
結束語:無論是稅務人員還是企業(yè)財會人員,都應該要對城建稅會計處理實務問題高度重視,特別是要能夠在關于會計核算和稅收征管等相關會計處理中進行嚴格管理,避免國家稅款流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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