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存在的問題與應對策略研究-經濟論文
一、我國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存在的問題
自我國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產生以來截至至今,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二十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的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認知階段;第二階段為二十世紀90年代到2001年的改革階段;第三階段是2001年以來的完善加強階段。自二十世紀70年代起,我國政府部門便不斷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建設,經過多年的完善,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仍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
?。ㄒ唬└偁帣C制不健全
目前,與西方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投資軟環(huán)境相對較差,再加上,缺乏成熟的政策法規(guī)作為保障,以至于我國競爭機制不健全,招標機制不完善,根據發(fā)改委對招投標的專項稽查顯示,我國現行融資項目公開競爭招投標呈現不招標、虛假招標、規(guī)避公開招標、人情表、化整為零、轉包分包等不良狀況,以上狀況之所以產生并不斷惡化,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缺乏健全的競爭機制或有效的競爭機制未能夠全面落實到位,以至于其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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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部門在市政公用設施承擔著雙重性身份,既是社會管理者,又是國有資產經營者,這種雙重性身份使得政府職能不清晰,同時,由于我國政府部門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時采取傳統(tǒng)的行政審批制,該機制首先由建設部門提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之后由計劃部門審批后制定投資額度和投資計劃,最后由財政部門在劃撥資金交予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基于政府各審批部門管理職能混亂,并且,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相對較低,使得政府難以充分發(fā)揮其應有的職能。
?。ㄈ┱畨艛?、投資主體過于單一
我國現行政府部門常用基礎設施政府壟斷的手段,規(guī)避盲目競爭行為,并以此推進我國國民經濟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隨著我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政府部門逐漸引進合理競爭,并打破長久以來政企合一,壟斷經營的不良局面,政府部門雖將部門職權還給了企業(yè),但其企業(yè)資產、人事以及利益等核心權力仍由政府部門支配,其實質意義上,國家仍是企業(yè)的主人,因此,難以保證各企業(yè)之間競爭的科學性、合理性、公平性以及公正性。
二、我國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應對策略
?。ㄒ唬┙∪鞘薪ㄔO的招投標制度
健全的城市建設的招投標制度為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投資建設過程中設計、施工以及設備采購等業(yè)務順利應用公開招標方式提供了理論指導。政府部門在完善城市建設的招投標制度時,應嚴格圍繞公開、公正、競爭的原則為中心,在項目法人公司的負責下,結合項目的資質條件、財務狀況等,加強對工程招標的全程監(jiān)督管理。同時,全面落實城市建設的招投標制度,確保我國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的順利高效開展。
(二)健全社會投融資制度,轉變政府職能
政府部門健全社會投融資制度,專業(yè)自身職能,必須退出競爭性投資領域,積極鼓勵更多的社會資金能夠投入到基礎設施中營利性投資領域。同時,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政府部門應適當放松部分盈利性、競爭性投資項目的壟斷性管制,積極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或者外資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并充分調動社會的功能,從而,不斷壯大完善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力量。
?。ㄈ┐蚱普畨艛啵瑢崿F投融資主體多元化
首先,打破政府壟斷。即部分壟斷較強的行業(yè)應逐漸由壟斷性經營逐漸向多家經營轉變,結合自身的需求,適當降低市場準入程序,積極鼓勵更多的投資者前來投資,提倡“以競爭促發(fā)展、以競爭促投資”;其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政府部門應持續(xù)擴大民間資本和企業(yè)資本的所有者進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并賦予其相應的經營管理權,同時,針對于有一定風險的投資項目,政府部門建立風險補償基金,一旦發(fā)生風險,由政府部門對其進行相應的風險基金補償,綜合以上,將促進政府實現投融資主體多元化。
三、結論
市政公用設施是指在城市基礎設施中,由國家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工進行行業(yè)管理、由城市政府組織實施和運營管理的部分。我國現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由市政設施和公用設施共同組成,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設施、城市橋涵、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以及城市防洪設施等;公用設施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城市燃氣設施、城市供熱設施通訊設施以及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設施等。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各地政府不斷加大城市市政設施建設,投融資作為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其現行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落實過程中仍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即主要表現在競爭機制不健全、政府職能不清晰以及政府壟斷、投資主體過于單一等,針對于上述問題,本文從城市建設的招投標制度、社會投融資制度以及投融資主體多元化三個方面為完善我國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投融資制度制定出應對策略。
文章來源于《時代金融》雜志2012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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