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知識產權法院的審判組織的建制與完善-社科論文
作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曹雄風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2-09-12人氣:885
在德國,其專門設置了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聯邦專利法院,該法院審判機構主要是由院長、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組成。其中,技術法官是該制度下的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技術性法官與普通的法律法官一樣,被賦予“法官”的終身稱號。但由于他們是具備特殊知識的技術人員,他們同是又是某一特定技術領域的專家。但是,該制度下要求他們必須通過一系列的法官專業(yè)學習和專利知識的考核,具有一定的難度。
德國的聯邦專利法院這一創(chuàng)造性的做法具有顯著的優(yōu)點:第一,審判庭在總體上包括無效庭和上訴庭,各司其職,分工明確,并且擁有一定范圍內的獨立審判權,保證了法官的獨立性。第二,技術法官的設置大大增強了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的專業(yè)性,在對專利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技術法官與法律法官兩者能夠共同配合行使案件審判權。第三,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專利案件有最后的裁判權,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并沒有單獨的技術法官,但是其主要借助于專家鑒定對審判進行協助,保證審理的正確性。
一、行業(yè)協會的輔助作用
一個國家的行為知識產權戰(zhàn)略成不成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的行為協會制度是否完善。美國、日本、韓國等發(fā)達國家的行業(yè)協會,為這些國家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既協調各個企業(yè)之間的利益,又減少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美國、日本、韓國等發(fā)達國家的行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對內方面,主要表現為行業(yè)協會及其他組織對該行業(yè)的企業(yè)的自律管理和多方面服務上。第二,在對外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國家立法和執(zhí)法的影響以及代表行業(yè)所有企業(yè)對抗來自行業(yè)之外的侵權。
二、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組織的現狀與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選任和培訓機制
雖然德國創(chuàng)造性地設置技術性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確性,但是在現階段完全照搬德國模式并不現實,其一,我國現今并沒有設置獨立的知識產權法院,現今我國仍處在“三審合一”的試驗階段,盲目地設置技術法官對于現存的體系是一種破壞。其二,雖然我國2010年全國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大大增多,但知識產權法官人數已達2000多人,人均審理案件20多件,由于地區(qū)的差異有些知識產權法官每年受案量不足20件,因此,我們應該對現存的體制進行完善,建立良好的審判組織管理、選任和培訓機制。
知識產權審判組織的管理、選任和培訓機制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便著手:第一,建立一個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官的選任制度。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應該是具備扎實的法學素養(yǎng),應從基層知識產權審判法官、高校從事專門研究的知識產權專家和高校畢業(yè)生中通過四年法學專業(yè)學習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任。而且,對于選拔的程序必須嚴格,保證公平、公正和公開地進行。第二,建立系統的垂直人事管理制度??梢钥紤]采取高級法院任免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法官,而高級法院的法官可以由最高院任免的形式,可以使其獲得人事主管的獨立性。第三,建立一個高效的法官考評和激勵機制。這要求要制定一個合理的考評和激勵,平時加強對法官的考核,對于能力不足,審判效果差的法官要予以辭退。而對于工作成績突出,能力效高的法官要對其予以相應的獎勵。最后,建立知識產權法官的定期培訓制度??梢云刚埬骋环矫婢哂刑厥饧夹g才能的專家和在知識產權有一定研究的學者對知識產權法官進行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
(二)發(fā)揮行業(yè)協會的積極作用
我國的行業(yè)協會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門主導產生的,帶著“二級政府”的帽子,由此導致我國行為協會的管理動作與該行業(yè)的企業(yè)實際所需要嚴重脫節(jié)。行業(yè)協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該發(fā)揮更大的功效,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首先,在對內上,一方面行業(yè)協會應當發(fā)揮自律的職能,在某種程度上,賦予行為協會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另一方面,行業(yè)協會應當通過一定的機制向企業(yè)提供生產經營和法律法規(guī)信息,提高企業(yè)競爭力。其次,在對外上,積極發(fā)揮行業(yè)協會在社會上的影響力,積極參與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相關輔助工作,增強行業(yè)協會的代表性,擴大行業(yè)協會的覆蓋面。
(三)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大力采用陪審員制度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陪審制度,主要是由專家咨詢制度和委托鑒定制度二者構成。這兩種制度在專利審判中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本身也有著明顯的弊端,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容易造成審判權的讓渡。由于對于鑒定結論的過于依賴,法官容易對于一鑒定結論不加以分析地進行采用,這會造成對于審判結果具有決定性的因素決定在鑒定機構中,造成審判權的讓渡。另一方面表現在于易形成纏訟,容易造成當事人對于審判結果的不服,會嚴重影響審判結果的執(zhí)行,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在對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組織進行構建和完善的過程中建議進一步完善我國相關的陪審制度,特別是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通常會涉及到對于虛擬人,如“普通消費者”、“普通技術人員”以及眾多諸如“公知技術抗辯”等不確定性行為的判定,更廣泛的領域大力采用陪審員制度,特別是在專利審判中大力采用陪審員制度,有利于克服法官專業(yè)技術知識不足的弊端,有時甚至能夠避免如前面所提及的現行專家咨詢和鑒定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有利于快速、準確地對有關問題進行判定,有利于專利糾紛的迅速解決,也有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F階段可以從陪審員人才儲備和陪審方式多元化這兩方面著手,建立多元的、能夠覆蓋各個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陪審員的數據庫,針對個案對陪審員進行選擇,逐步提高各行業(yè)精英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熱情。同時可以將現行的單一制陪審方式擴展為多元制的陪審方式,使之可以更加靈活。
(四)強化合議制度
在中國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一般由3人或者5人組成合議庭。在一般的情況下,案件由審判長負責案件的審理和相關的裁判工作,并由兩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協助辦理。在判決結果出來后,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將案件提交“合議庭”合議。但是由于“合議”制有時往往會成為上級影響下級或者成為某一承辦人強勢的獨角戲,這樣的做法使審判的公正性大大降低。
在對合議制度這一方面,我們可以考慮參照英美法國家的合議制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中參與案件審判的法官都能獨立自主地對案件發(fā)表自己的想法,并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而且這些意見是反映在法院的判決書中的。而且英美法律是要求審判人員要“共同審理、共同負責”,也就是說參與人員不僅需要審理案件,而且要對案件負責,不能附和,要有較大的責任心。
結語:中國不是一個知識產權強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不同于美國、日本和德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參與者的審判組織的建制往往決定著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的成功與否。在現今形勢下逐步解決我國知識產權審判組織的薄弱因素,在知識產權組織建設、知識產權法官素質培養(yǎng)及審判方式等方面進行完善,并充分發(fā)揮我國行業(yè)協會的積極作用,加強陪審和合議制度,同時適應變化并主動創(chuàng)新,則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將實現新的飛躍。
德國的聯邦專利法院這一創(chuàng)造性的做法具有顯著的優(yōu)點:第一,審判庭在總體上包括無效庭和上訴庭,各司其職,分工明確,并且擁有一定范圍內的獨立審判權,保證了法官的獨立性。第二,技術法官的設置大大增強了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的專業(yè)性,在對專利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技術法官與法律法官兩者能夠共同配合行使案件審判權。第三,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專利案件有最后的裁判權,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并沒有單獨的技術法官,但是其主要借助于專家鑒定對審判進行協助,保證審理的正確性。
一、行業(yè)協會的輔助作用
一個國家的行為知識產權戰(zhàn)略成不成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的行為協會制度是否完善。美國、日本、韓國等發(fā)達國家的行業(yè)協會,為這些國家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既協調各個企業(yè)之間的利益,又減少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美國、日本、韓國等發(fā)達國家的行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對內方面,主要表現為行業(yè)協會及其他組織對該行業(yè)的企業(yè)的自律管理和多方面服務上。第二,在對外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國家立法和執(zhí)法的影響以及代表行業(yè)所有企業(yè)對抗來自行業(yè)之外的侵權。
二、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組織的現狀與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選任和培訓機制
雖然德國創(chuàng)造性地設置技術性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確性,但是在現階段完全照搬德國模式并不現實,其一,我國現今并沒有設置獨立的知識產權法院,現今我國仍處在“三審合一”的試驗階段,盲目地設置技術法官對于現存的體系是一種破壞。其二,雖然我國2010年全國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大大增多,但知識產權法官人數已達2000多人,人均審理案件20多件,由于地區(qū)的差異有些知識產權法官每年受案量不足20件,因此,我們應該對現存的體制進行完善,建立良好的審判組織管理、選任和培訓機制。
知識產權審判組織的管理、選任和培訓機制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便著手:第一,建立一個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官的選任制度。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應該是具備扎實的法學素養(yǎng),應從基層知識產權審判法官、高校從事專門研究的知識產權專家和高校畢業(yè)生中通過四年法學專業(yè)學習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任。而且,對于選拔的程序必須嚴格,保證公平、公正和公開地進行。第二,建立系統的垂直人事管理制度??梢钥紤]采取高級法院任免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法官,而高級法院的法官可以由最高院任免的形式,可以使其獲得人事主管的獨立性。第三,建立一個高效的法官考評和激勵機制。這要求要制定一個合理的考評和激勵,平時加強對法官的考核,對于能力不足,審判效果差的法官要予以辭退。而對于工作成績突出,能力效高的法官要對其予以相應的獎勵。最后,建立知識產權法官的定期培訓制度??梢云刚埬骋环矫婢哂刑厥饧夹g才能的專家和在知識產權有一定研究的學者對知識產權法官進行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
(二)發(fā)揮行業(yè)協會的積極作用
我國的行業(yè)協會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門主導產生的,帶著“二級政府”的帽子,由此導致我國行為協會的管理動作與該行業(yè)的企業(yè)實際所需要嚴重脫節(jié)。行業(yè)協會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該發(fā)揮更大的功效,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首先,在對內上,一方面行業(yè)協會應當發(fā)揮自律的職能,在某種程度上,賦予行為協會一定的行政處罰權;另一方面,行業(yè)協會應當通過一定的機制向企業(yè)提供生產經營和法律法規(guī)信息,提高企業(yè)競爭力。其次,在對外上,積極發(fā)揮行業(yè)協會在社會上的影響力,積極參與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相關輔助工作,增強行業(yè)協會的代表性,擴大行業(yè)協會的覆蓋面。
(三)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大力采用陪審員制度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陪審制度,主要是由專家咨詢制度和委托鑒定制度二者構成。這兩種制度在專利審判中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本身也有著明顯的弊端,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容易造成審判權的讓渡。由于對于鑒定結論的過于依賴,法官容易對于一鑒定結論不加以分析地進行采用,這會造成對于審判結果具有決定性的因素決定在鑒定機構中,造成審判權的讓渡。另一方面表現在于易形成纏訟,容易造成當事人對于審判結果的不服,會嚴重影響審判結果的執(zhí)行,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在對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組織進行構建和完善的過程中建議進一步完善我國相關的陪審制度,特別是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通常會涉及到對于虛擬人,如“普通消費者”、“普通技術人員”以及眾多諸如“公知技術抗辯”等不確定性行為的判定,更廣泛的領域大力采用陪審員制度,特別是在專利審判中大力采用陪審員制度,有利于克服法官專業(yè)技術知識不足的弊端,有時甚至能夠避免如前面所提及的現行專家咨詢和鑒定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有利于快速、準確地對有關問題進行判定,有利于專利糾紛的迅速解決,也有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F階段可以從陪審員人才儲備和陪審方式多元化這兩方面著手,建立多元的、能夠覆蓋各個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陪審員的數據庫,針對個案對陪審員進行選擇,逐步提高各行業(yè)精英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熱情。同時可以將現行的單一制陪審方式擴展為多元制的陪審方式,使之可以更加靈活。
(四)強化合議制度
在中國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一般由3人或者5人組成合議庭。在一般的情況下,案件由審判長負責案件的審理和相關的裁判工作,并由兩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協助辦理。在判決結果出來后,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將案件提交“合議庭”合議。但是由于“合議”制有時往往會成為上級影響下級或者成為某一承辦人強勢的獨角戲,這樣的做法使審判的公正性大大降低。
在對合議制度這一方面,我們可以考慮參照英美法國家的合議制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中參與案件審判的法官都能獨立自主地對案件發(fā)表自己的想法,并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而且這些意見是反映在法院的判決書中的。而且英美法律是要求審判人員要“共同審理、共同負責”,也就是說參與人員不僅需要審理案件,而且要對案件負責,不能附和,要有較大的責任心。
結語:中國不是一個知識產權強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必然不同于美國、日本和德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參與者的審判組織的建制往往決定著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的成功與否。在現今形勢下逐步解決我國知識產權審判組織的薄弱因素,在知識產權組織建設、知識產權法官素質培養(yǎng)及審判方式等方面進行完善,并充分發(fā)揮我國行業(yè)協會的積極作用,加強陪審和合議制度,同時適應變化并主動創(chuàng)新,則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將實現新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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